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无罚决字〔2022〕001号
当事人姓名:岳增红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上级部门推送发现 ,本机关于 2022 年1月12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1月12日在中合流村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单位于2022年1月15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无极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二章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人民币。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