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档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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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收购烟叶 |
一档 |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下的 |
可以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依据《实施条例》51条第(一)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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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
可以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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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可以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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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 专卖品 |
一档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依据《实施条例》52条第(一)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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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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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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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一档 |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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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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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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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 |
一档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 |
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依据《实施条例》52条第(四)项及国家局有关解释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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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2倍以上3倍以下的 |
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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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3倍以上的 |
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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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一档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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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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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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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
一档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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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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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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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一档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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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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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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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一档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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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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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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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一档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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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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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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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一档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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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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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300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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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一档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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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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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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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一档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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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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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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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一档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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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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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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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一档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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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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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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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 |
一档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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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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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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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 卷烟、雪茄烟 |
一档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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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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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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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一档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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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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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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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 |
一般情形 |
一档 |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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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且销售数量较大(卷烟数量在1000支以上;电子烟数量在5支(瓶、颗)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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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形 |
一档 |
一年内再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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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一年内再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且销售数量较大(卷烟数量在1000支以上;电子烟数量在5支(瓶、颗)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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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标志 |
一般情形 |
一档 |
经检查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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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标志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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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形 |
三档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标志,且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